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30日1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川HM****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天成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00.3mg/lOO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魏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6 mg/lOO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