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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性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屯**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魏家屯村往镇远县舞阳医院方向行驶,22时15分行驶至新中街路烟草局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48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0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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