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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GT****号小型面包车沿连云区栖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院前路路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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