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魏*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R小型汽车行驶至****汽车有限公司南门向东约200米处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魏*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即被带至高陵区医院抽血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6181号”鉴定,魏*血醇浓度为104.0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魏*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具结悔过,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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