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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95********,四川省宝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荥经县**镇**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魏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魏某某驾驶川TH****号小型轿车由地方公路行驶至G5京昆高速龙苍沟收费站入站口附近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查其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魏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8.5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9日魏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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