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环县环城镇育才路“姊妹快餐”吃饭饮酒,22时许魏某某送其女友至“海丹宾馆”休息后驾驶停放在宾馆楼下的甘MP****号白色起亚轿车返回饭馆继续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结束,魏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兴隆路东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78ml/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