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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9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群众,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5821992********,驾驶证号码为4405821992********,准驾车型为C1,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中路深圳**广场**层***A,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坂李大道天安云谷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倒车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1.07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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