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031985********,汉族,大学文化**银行献县支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号,住献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3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献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7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