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85********,汉族,大学文化,**银行献县支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路**号,住献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献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7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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