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甘肃省榆中县**镇** 村**号,榆中县**乡**村副书记,榆中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榆中县城栖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营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0.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9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