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倪雅茹,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本田牌小型汽车,沿国道G2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桦甸市红石镇信源农机修理厂门前路边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魏某某系被抓
获、案件提起等情况。2.民警工作说明。证实:魏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抓获经过。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证实:对魏某某采血过程等情况;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证实:经呼吸酒精检测仪监测显示,被检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显示,被检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3.48mg/100ml。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魏某某准驾车型C1,状态正常。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证实:魏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号牌为吉B276DM,机动车状态正常。7.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证实:魏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魏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8月11日晚上九点左右,魏某某自己在家喝了一杯白酒、两瓶啤酒。后魏某某猪场的工人给其打电话说猪生病了,魏某某从家驾驶车号牌为吉******白色本田牌汽车去猪场,行驶在红石镇临江村信源农机修理厂的门前大道上,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呼吸检测结果是82mg/100ml,于是将魏某某 被交警带到桦甸市公吉乡卫生院采血,后被带到桦甸市公安局公吉派出所。
三、鉴定意见。证实:从送检的检材(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48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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