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某某市,现住五某某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9****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前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街滨河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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