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庄某某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张林强 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甘肃省庄某某**镇**区**路自西向东行经**庄十字向南500米处路段时,被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日0时30分执勤民警提取魏某某血样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33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立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违法采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等刑事处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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