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7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区**号**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寮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L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寮步镇石龙坑荔园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魏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录像,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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