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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煤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楼**号。2000年12月28 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47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5的“傲虎”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交警四大队民警将魏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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