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寅,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贵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栖凤街道西区方向往老城区方向行驶。23时5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迎宾路烟草公司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1.4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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