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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45分许,魏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工业园区行驶至京昆高速金江收费站进站口处时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现场测试,魏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遂由民警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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