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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号, 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环城东路(王氏口腔门诊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3、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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