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粤L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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