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黎陆华,四川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师古镇洛阳村0KM+150M处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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