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 ,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6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家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因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南关区南四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亚泰大街交汇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7mg/100ml,属醉系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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