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20分,魏某某驾驶鲁Q*V**9号小型轿车,沿兰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峰路交汇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颜某某摔倒及两车损坏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事发时魏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