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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淮北市**科技研究所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单元**室。

辩护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退回补查侦查,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7月20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魏某甲所在的淮北**科技研究所与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署协议,由淮北**科技研究所为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提供,由西安**公司研发的科目三考试系统使用与维护,自2016年5月起服务至2021年5月。2018年6月5日西安**公司函告淮北**公司科目三考试系统授权2018年6月7日到期,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函告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2019年2月16日13时30分许,魏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FW****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带着其儿子魏某乙(未成年)到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路车管所科目三考试中心,魏某乙拿着魏某甲给的二楼机房钥匙,到车管所考试中心二楼将一台黑色联想牌贴有公安网专用标识电脑主机抱走,后魏某甲驾驶车辆将电脑主机带回家中,将其中相关文件拷贝到自己的硬盘里,并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安排其公司人员将该电脑送还给车管所科目三考试中心。经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某甲使用的移动硬盘拷贝数据记录及内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魏某甲复制的移动硬盘内包含34302条学员身份信息,内容包含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所在驾校等个人信息。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非法获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34302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行为人魏某甲系初犯,无买卖无散布个人信息行为,未造成个人信息流失的后果,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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