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8****号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滩里镇慧园小区门口时,将行人王某某撞伤,造成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过。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调解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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