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其妻李某某)沿随州市淅河大道由淅河大桥方向往石岗方向行驶,行至淅河镇新城路与淅河大道红绿灯路口处时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1时许,李某某经随州市曾都区中医医院(淅河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女,殁年65岁)。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坏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的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0mg/1OOML。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法载人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魏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魏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福爱[2020]毒鉴字第2624号、武福爱[2020]车鉴字第1973号)、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定字第134号);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魏某某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中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符合刑事和解规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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