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熊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奥特莱斯小区与绿地未来城小区交汇路段时,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撞伤,魏某某得知后赶至现场,因赔偿费问题与熊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魏某某将熊某某打倒在地,致其L1右侧横突骨折。经南昌高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魏某某与熊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