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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小区,个体。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白蓉,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大河塔镇西窑则子村出资修建钢结构储煤棚,刘某某(另案处理)有偿借用山西朗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该工程,原材料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提供。后刘某某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承建。又由李某某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已起诉)进行施工,黄某雇佣了黄某甲、黄某乙、秦波波等人进行焊接作业,租**院**(已起诉)无证操作的吊车。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黄某安排张某某在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的项目现场操作吊车作业,张某某在无指挥人员情况下,使用吊车悬挂私制吊篮从煤棚顶部违规吊送黄某甲、黄某乙、秦某某返回地面时,在距地面15米处吊篮一侧吊带断裂,吊篮从高空坠落到地面,当场造成黄某甲、黄某乙死亡,秦某某严重受伤。经鉴定,秦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伤情符合重伤二级、轻伤一级、二级。颅脑损伤、四肢多处骨折内固定术均属八级残疾,其余多处骨折属十级残疾。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中高某某违规发包工程给无资质单位施工,疏于跟踪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死、伤者的民事部分已全部赔偿兑现。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麻黄梁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死、伤者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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