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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诈骗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徽县******号徽县*******楼(***传媒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12日被徽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于2018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铁路公安处刑警六大队民警抓获,2018年6月20日至同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看守所;于2018年6月26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5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辩护人李春辉,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去徽县“**”二手车行看上一辆银灰色哈弗H5(甘K*****)二手车,高某就给“**”二手车行老板张某甲说租用两个月,高某租用两个月后,便和张某甲商议该车租金和车价共计5万元买下。后高某并未给张某甲付车款和租金便先将该车开走。2016年8月份左右,高某找到徽县***村***社村民赵某,并谎称该车(甘K*****)是自己的,并将该车辆抵押给赵某,从赵某手中借到3万元整,后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与张某甲存在先租车后买车的口头约定,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无力支付购车款,仍无法予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OPPO R9sk)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高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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