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走私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郭红军,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8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伸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6日14时15分,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南伞情报站执勤人员在镇康县南伞镇友谊路石灰窑路口对一名驾驶黑色摩托车(车牌号云******)从123便道方向驶来的男子高某甲进行检查时,发现摩托车储物箱内放有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腌制火腿1支。后经详细检查,发现火腿夹层内藏有用保鲜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高某甲被当场抓获。为抓获高某甲的同伙高某乙,执勤人员多次让高某甲使用手机联系高某乙来取火腿,但对方编造各种理由迟迟不入境。21时28分,执勤人员在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办案区当着高某甲的面从其携带的腌制火腿夹层内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坨(其中3坨为白色晶体状,净重分别为198.5克、198克、102克;另一坨为红色片剂状,净重为39.5克)。经审讯高某甲,其交代藏有毒品的火腿是其堂哥高某乙在123便道口交给他的,因高某乙返回缅甸老街取其遗忘的物品,所以让高某甲帮忙把火腿带至其务工处暂存,待高某乙到南伞后再找高某甲拿火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或推定其对查获的毒品明知,高某甲辩解的合理性不能排出,其主观方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