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将生长在海城市王石镇朱葛村朱葛岭一道沟道路北侧山脚下高某乙所有的杨树砍伐,变卖后将7000元钱交给高某乙。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杨树伐根37个,蓄积为16.7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丙、丛某某、高某乙、华某某、刘某某、高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调查结论;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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