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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村。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2日21时许,高某丙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沙塘,因纠纷被高某甲打伤。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丙的轻伤是否被不起诉人所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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