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戴兆凤,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于2020年1月4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路口左转弯,后将车辆由东向西停放在东海县第二中学门口并在车内睡觉,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甲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乙醇含量检验,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