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共产党员,新疆某有限公司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21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S05线由西向东行使至S205线飞机场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01月28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高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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