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8********,汉族,高中文化,******号运输船船主,现住安徽省**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1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徐某某(已判刑)负责的******号采砂船系非法采砂。2016年10月4日,高某某******号运输船与******采沙船配合,在****一带禁采的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盗采江砂,共计盗采江砂3400吨,价值51300元,非法获利2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28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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