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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0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1日止)。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本村汪某某(已判刑)等人入股流动洗砂机,盗采本村东南岭、村北姜窖子等地的风化砂渣土用于洗砂销售牟利。其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入股流动洗砂机40000元。期间,流动洗砂机共盈利20余万元用作分红,其中12万余元系非法盗采本村土地洗砂的违法犯罪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本村汪某某等人入股投资流动洗沙机,在本村耕地里非法开采渣土用于水洗风化砂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采矿行为达到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高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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