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本科文化,兴化市**镇**学校教师,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镇集镇**路。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驾驶电动二轮电瓶车与武某某驾驶的皖19/3****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自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武某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与潘某某、徐某某等人进入东台市**镇**村武某某家中烧纸、砸玻璃、砸花盆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潘某某、徐某某等人到武某某家,潘某某踢开院门,高某甲等人进入武某某家院内烧纸,时间约一个多小时。
2.2017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潘某某、徐某某等人进入武某某家中,潘某某砸坏堂屋玻璃、花盆,高亚芹摔坏花盆,徐某某打碎玻璃罐,高某甲等人院内烧纸,时间约一个多小时。
3.2017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徐某某、黄某某等人进入武某某家中,高某甲、徐某某砸坏厨房里的碗,徐某某将酱油倒在武某某家中的沙发上,并在院内烧纸,时间约三、四十分钟。
4.2017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徐某某等人进入武某某家中,高某甲撕毁奖状,徐某某将鸡蛋砸到家神柜的菩萨上,高某甲、徐某某烧毁武某某家中衣服3包,时间约一个多小时。
2017年10月23日,兴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高某乙与武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高某乙负主要责任,武某某负次要责任。2018年4月10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判决,判决武某某除了交强险之外还需赔偿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及其亲属290596.8元。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2018年10月4日,东台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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