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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2********,汉族,高中文化,宁城县**,住赤峰市宁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由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7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宁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宁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宁城县**镇、**镇等多个乡镇的超市、商店及莫某某(已诉)手中收购中华、利群等十余种品牌香烟,之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未有任何烟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收购的香烟加价转卖到锦州、江苏、浙江、湖南等地,总价值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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