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8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快递快递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巴南区一姓高(在逃)处购得散装汽油,并用长安车运送到南岸区南山立交一带,私自将购得的散装汽油卖给来加油汽车。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卖汽油的非法经营收入额为人民币66882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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