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相城区**广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9 月6 日23 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因欠赌债被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本市姑苏区王天井巷河沿下塘25 号带到相城区白金汉爵酒店大堂等处看管,后尹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滋扰恐吓、持续看管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潘某某还钱,将被害人非法拘禁直至2018 年9 月8日凌晨1 时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潘某某被高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亦不足以证明高某某等人跟随潘某某期间对潘某某曾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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