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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四平市某某局。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通缉,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投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投资人)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复查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16日崔某某等70余人来我支队报案称,四平市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某某、总经理李某某、董事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0年至2016年间采取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利用口口相传以月利2分的方式,高于银行利息为由吸收上述人员存款9600余万元为公司使用,现因所吸收的款项到后期无法兑现当事人本息,造成被害人损失9600余万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18日四平市公安局对四平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齐某某的妻子高某某以该公司效益好、允诺高息为诱饵,向受害人王某某等6人为四平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合计251万元,现这些借款已无法偿还,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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