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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通过闲鱼网发布出售一只凤梨鹦鹉的信息,谢某某(另案处理)看到此消息后与高某某取得联系,并与高某某谈好价格。同年12月21日,谢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处购买上述“凤梨鹦鹉”,并在高某某位于江北区**的小区完成交易。后谢某某将该只“凤梨鹦鹉”饲养于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住处内。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家中被抓获。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鹦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交重庆市动物园收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照片、闲鱼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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