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6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鄂托克前旗**有限责任公司在柜台摆放“美使痒丁注射液”、“ASCRBIC ACID INJ”、“NEO DEX OPHTH OINT”等,涉嫌销售假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高某某于三年前,在鄂托克前旗通过手机在网上购买了100支“美使痒丁注射液”,每支价格2.6元,其中3支自用,剩余97支柜台摆放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扣押;购买了10盒“NEO DEX OPHTH OINT”,每盒价格15元,其中7盒用于给顾客纹眉、纹唇时消炎使用,剩余3盒在柜台摆放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扣押;购买了50支“ASCRBIC ACID INJ”,每支价格3元,其中7支用于给顾客做美容使用,剩余43支在柜台摆放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美使痒丁注射液”有医疗用途、用法用量,符合药品的法定定义,应按药品管理; “ASCRBIC ACID INJ”根据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维生素C注射剂,应按药品管理; “NEO DEX OPHTH OINT” 根据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复合消炎抗生眼膏,主要成分有地塞米松和新霉素硫酸盐,应按药品管理。上述三种药品均为进口药,且未经过批准许可擅自生产、进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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