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原系青岛**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高某某商议屯棉粕,二人将采购的棉粕存放在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犯罪嫌疑人单某甲的厂院内待涨价后卖出。同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从夏津县**植物油有限公司、夏津县**油脂有限公司采购了散的棉粕并运送到犯罪嫌疑人单某甲的厂院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将高某某要在散装棉粕内掺入玉米喷浆纤维的意图转达给犯罪嫌疑人单某甲,并安排犯罪嫌疑人单某乙印制仿冒夏津县**植物油有限公司的棉粕包装袋。经犯罪嫌疑人单某甲同意,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在散装棉粕内掺入玉米喷浆纤维和蛋白粉后用仿冒夏津县**植物油有限公司的棉粕包装袋分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其销售的棉粕中掺假,积极为高某某联系物流车辆,垫付运费。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掺假后的棉粕销售给饲料生产厂家,其中销售给莒县**饲料有限公司三车,莒县**饲料有限公司发现该棉粕有质量问题后将剩余的棉粕114.431吨封存。2019年7月11日,莒县畜牧兽医局对该114.431吨棉粕抽样送青岛**测试有限公司检验。2019年9月3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鉴定莒县畜牧兽医局抽检的棉粕质量不合格。莒县畜牧兽医局抽检的114.431吨棉粕销售金额为316981.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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