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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04年5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于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高某某涉嫌多次向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贩卖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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