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5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至20120年2月6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13日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随县大队移送案件称,在随岳高速公路淮河段鄂豫收费站处查获两名涉嫌毒驾的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周某某。接警后随县禁毒大队迅速赶至现场,在犯罪嫌疑人万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G****的奔驰轿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后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1930. 6克,其中“甲基苯丙胶”含量为72.18%.万某某交代其受妻舅高某某委托,以9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某手中购买2公斤冰毒。2016年3月22日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湛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经审问陈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4月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普兰店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时其驾车逃跑。2016年12月26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万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但其拒不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同日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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