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5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无业,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室,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兰山区**小区以1000元的价格将重约0.7克的毒品贩卖给石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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