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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高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唐某甲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倪某某、曹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俞某某、黄某某二人向陆某某、周某某借款,二人各自借款2000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倪某某骗取两名被害人介绍费2000元。

2、2016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倪某某介绍被害人俞某某、黄某某向周某甲(身份待查)借款30000元,被害人俞某某借款,黄某某担保,写下60000元的借条,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倪某某从中骗取被害人介绍费6000元。

3、2016年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某”(身份待查)、张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借款30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张某某担保,各自写下3万元的借条,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扣除利息、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含同案犯唐某甲诈骗案退查一次),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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