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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身份证号码:4301041963********,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副教授,家住长沙市望城区**大道**文化城**家园**栋。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黄金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4月1日、6月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9日、5月12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许,被告人王某甲按与高某某商定的计划,在找多人“借钱”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商定以在湖南省**市**县修建人民路道路工程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100万并约定2个月还款,如果工程赚了钱把以前向王某乙借的钱都还掉。王某乙因知晓工程进度一般是3个月为一个周期,主动提出宽限到3个月,后王某乙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至25日分数笔将这100万打入王某甲提供的高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王某甲自称高某某是其工程项目的合伙人,在此“借钱”的过程中,高某某为顺利“借到”这100万,主动配合王某甲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乙证实人民路工程存在的真实性,且只要钱到位就可以进场开工等话语,对王某甲能获取王某乙的信任起到关键性作用。经查证人民路工程项目确实真实存在,但与高某某、王某甲等人并没有关系,他们既不是中标公司,也不是工程施工方之一。该笔100万进入高某某账户后,高某某本人独自即将其中的8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王某甲、高某某均明知这100万的真实用途是为了给被中纪委立案调查的原**银行行长的吴某某“了难”,如果吴某某能平安落地,就是搭上这条线,利用这个平台以后在融资、借贷方面有很大的便利,是对这份关系和感情的共同投资,两人“借到”的这100万元完全没有用于所谓的人民路道路修建工程,对王某乙完全隐瞒了“借钱”的真实用途,且王某甲辩称王某乙还欠他更多的钱,认为这100万根本就无需还(经核查:王某乙、肖某某不欠王某甲任何款物)。在此过程中,王某乙多次找王某甲催款,但王某甲一直推诿,钱至今没有归还给王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认定的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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