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春雪,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居民张某某系微信好友,其告知张某某可以通过刷赌博流水的方式进行刷单,刷600元获利50元,刷3000元获利200元,刷6000元获利400元,张某某表示不会操作,高某某提出愿帮助其操作刷单事宜,后高某某将其好友颜某某银行卡账号提供给张某某,张某某将6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至颜某某处,颜某某遂以微信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转至高某某,高某某收到6000元钱后,将张某某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人于2019年8月16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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