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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9日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急需资金在“联众棋牌”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虚构有茅台酒现货售卖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诈骗,期间共让被害人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的方式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447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诈骗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向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10447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10447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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