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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4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高中程度,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里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09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4年7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7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9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因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已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向被害人朱某某、娄某某放贷,放贷时收取砍头息,后隐瞒被害人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民币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3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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